发布日期:2026-02-10 13:17 点击次数:161

山西朔州31岁女子张晓与32岁余涛举行婚礼41天后,余涛因车祸去世,留下各类财产共计超过400万元。张晓以妻子身份提出,希望从遗产中获得一定补偿。然而,两人未领取结婚证成为她主张权利的“致命”障碍。
近日,张晓表示,在余涛百天祭日当天凌晨,四名男子闯入婚房辱骂、损坏物品,并将她赶出余家。张晓认为,余家人不愿给予任何补偿,双方最终对簿公堂。
张晓与余涛均为朔州人,2023年1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,随后发展成恋人并同居。两人共同生活期间,财产多有混同,共同管理网店、证券账户,并于2024年10月订婚,2025年5月7日在老家举办婚礼,宴请亲友。原定同年5月20日领证,因余涛入职新工作推迟。
2025年6月11日,余涛骑摩托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,经七日抢救无效离世。张晓以妻子身份操办丧礼,并按风俗为其“端灵”“打砂锅”。
余涛去世后,遗留财产包括保险理赔、工亡赔偿、存款及太原婚房首付月供等,总计逾400万元。张晓提出分得部分补偿,但协商未果。2025年9月24日(余涛百天祭日),四名男子凌晨闯入婚房,与张晓及其父母发生冲突,损毁物品,张晓随后离开余家。
张晓认为,余家人无意补偿,且保险理赔款已转入余母账户,自己因“未领证”陷入被动。2025年10月,她被余母以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彩礼等共计49.7万余元。
展开剩余66%朔城区法院一审以“原告主体不适格”驳回余母起诉,但朔州中院二审撤销原裁定,指令重审。张晓亦于2025年底起诉余母,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、投资盈余及事故理赔款等共计200余万元,该案已开庭未判。
余涛妹妹余女士回应称,家人并非不愿补偿,但张晓在村中抱遗像诉苦令余家难以承受。她表示,余涛去世后家中已支出大量费用,且张晓曾转走余涛约7万元,余家已就此另案起诉。
此前参与调解的村干部表示,星空app官网版双方虽无结婚证,但已有夫妻之实,女方亦送终尽礼,认为应给予一定补偿。
目前,双方共有三起诉讼在进行中,均待法院审理。(均为化名)
>>律师解读
同居伴侣 可酌情分得遗产
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海燕介绍,根据我国现行法律,未办理结婚登记(即未领取结婚证)的男女双方,在法律上不构成夫妻关系。
这意味着,法律上认可的“配偶”身份,其唯一依据是有效的结婚登记。举办婚礼、同居、生育子女、被亲友认可等,均属于社会习俗或事实层面,不能替代法律登记程序,因此不能产生法定的配偶权利义务。
“因此,女方作为未领结婚证的同居伴侣,哪怕举办了婚礼、有夫妻之实,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‘配偶’,自然无法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遗产法定继承。”贺海燕说,不过,这并不意味着同居伴侣完全无法从遗产中获得权益。
{jz:field.toptypename/}司法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形:如果同居伴侣能够举证,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,比如长期照顾其生活起居、在其患病期间支付医疗费用、操办后事等,结合实务裁判规则,可依据《民法典》酌情分得适当遗产。
不过这种“酌情分得”并非法定继承权,只是基于补偿原则的酌情分产,法院会综合扶养时间长短、扶养程度、遗产数额等因素裁量,且需要同居伴侣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。
贺海燕提醒,如果双方同居期间有财产混同,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在遗产分割之前还可能涉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,经同居析产后,才能明确遗产的范围。
“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本质区别,核心规则依据有三点。”贺海燕说,首先是有约定从约定。如果同居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或口头的明确约定,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优先按照约定处理;个人财产归个人。各自所得的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,各自单独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、继承或受赠财产,以及单独经营、投资的收益,均归各自所有;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。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、车辆等财产,共同经营、投资产生的收益,以及其他无法明确区分归属的财产,法院会以各自实际出资比例为基础,结合共同生活时间长短、是否孕育共同子女、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裁量分割比例。 据极目新闻、封面新闻
发布于:陕西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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